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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526376-3-30/2018-0119001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8-01-19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腾冲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于20181月 日印发。为了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2015519日,腾冲县人民政府与云南龙川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投资建设腾冲小江桥漂流项目的合作协议》,当时协议总投资不低于0.5亿元(现计划投资0.84亿元)。2015921日腾冲发改局对该项目予以《投资项目备案证》,该项目对腾冲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旅游业发展将起到很好的拉动作用,为此,201695日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置曲石小江桥渡口及开展水上漂流项目(腾政复〔201649号)。之后,该公司按《协议》进行开发建设,上、下码头和漂流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已接近尾声,该公司定于2018128日开业营运。

关于水上漂流活动,目前,国家、省、市尚未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特别在云南是个空白工作(辽宁省、陕西省等省份出台了管理办法)。为使该项目顺利实施并保障安全营运,经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腾冲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腾冲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该项目是原腾冲县政府决定开发的项目,漂流景点背靠火山公园,右与北海湿地景区相邻,左与界头油菜花海相连,面向高黎贡山可开发户外旅游。因此,项目的实施前景看好。

在该《办法》起草之前,我局向省市地方海事局做过汇报,两级答复因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无上位法,由腾冲自行处理。安全工作大于天,必须确保漂流活动之安全。《办法》初稿形成后,腾冲交通运输局至函市安监局、市旅游发展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和曲石镇政府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起草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政府关于水路运输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参考外省出台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来制定,并经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二条,分总则、漂流工具、从业人员、漂流水域、营运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归纳制定《办法》的依据、对“水上漂流”进行定义、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探险、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安监、交通(海事)等单位的工作职责、对漂流水域的安全由相关部门共同评估、漂流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并对其安全负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从事漂流活动必须经上报批准方可开展。

2、第二章漂流工具共3条,规定漂流工具必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检验、认定、发证,严禁使用无证和带病漂流工具进行漂流,严禁超载。

3、第三章从业人员共3条,规定从事漂流的驾驶员、护漂员、漂流经营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应急救助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件。

4、第四章漂流水域共3条,规定漂流水域需符合的条件、漂流河道安全、畅通、有序。

5、第五章共9条,规定漂流公司需建立漂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救助站点、配备通讯和救生设备、遵守防汛安全和河长制工作规定、漂流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处理等。

6、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在漂流活动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停漂等强制性措施,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本办法由腾冲市交通运输局和腾冲市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市政府文件出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