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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526376-3-30/2017-0908003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7-09-08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2017年,保山市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社会办中医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6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保政办发201768

、试点时间、范围及目标

试点时间为2年(20176—20196月)。20196月前,通过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领域进一步明确,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切实得到推进、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各负其责、充满活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元化中医格局,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主要任务

(一)鼓励发展,确定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领域

1. 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针灸推拿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

2.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离退休老(名)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社区)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社区)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探索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只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二)优化环境,加大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

1. 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力量开放,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

2. 鼓励和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发改、卫计、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若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发生变更,则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中医诊所。允许境外资本在我市投资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3. 明确并通过网络媒体、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为申办中医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4. 合理确定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其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证,不得无故限制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5. 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

6.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中医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7. 落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税收、价格政策。社会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对其销售取得批准的自产自用的制剂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医者提供《合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用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价格优惠政策,用电、用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如符合按规定减免所得税。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设备投资等形式开展营利性项目。

8. 落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用地及建设管理。新建、改扩建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如改变非营利性用途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协议出让的,退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建、改扩建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取得市卫计局审批意见后,到发改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申报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对新建或改扩建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申请贷款贴息。

9. 发挥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范围,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如完成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任务。在确定的定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的,经市民政局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多措并举,提升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1. 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和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等级医院创建工作,加大等级医院评审培训和指导力度。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计局选定或指派辖区内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其共建为合作单位,有效提升医院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执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1565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给予奖励。

2. 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培、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在用人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人事关系、档案由市人社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机构委托保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要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为所聘用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人事关系。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人员合理流动。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和规范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中医类别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公立医院要积极接纳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为进修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3. 平等吸纳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中医学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各级中医学会、协会每年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要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代表预留一定名额。

(四)加强监管,规范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1. 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其规范执业,守法经营。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部门职能职责依法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确保医疗服务市场的吸引力。人社、卫计等部门要按照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市卫计局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要把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管理,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3. 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二)完善措施,强化管理。

(三)部门协作,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