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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526376-3-30/2017-0908002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7-09-08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201793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腾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以腾政办发〔2017101号文件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相关单位金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细则的有关内容,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已布建1064个摄像头,我市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重点单位、行业场所及广大人民群众为提高自身安防水平,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2016年初,腾冲市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引进了广东思程技防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推进社会视频监控资源的整合利用,强力推动社会化视频联网报警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视频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逐步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系统建设存在应该建设而未建设的区域、部位,监控有盲区和盲点;二是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应用、维护和管理缺乏规范,一些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问题;三是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为此,需从管理体制和规范要求等多方面加以理顺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以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法律责任。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35条。主要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规划、建设、改造与整合16条,第三章管理、使用与监督5条,第四章法律责任5条,第五章附则2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职能职责

实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对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严密监控,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针对我市目前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推进难度大、资源共享程度低等问题,《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卫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司法、文广、林业、水务、工信、机场、金融、电力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二)明确了建设范围

针对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八条就系统建设的规划进行了明确。针对建设范围和禁建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结合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需要,《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范围,将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范围明确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社会公共区域,即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其他易发或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和场所;无建设责任主体的区域和部位(第九条);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十四类单位、场所、区域),开展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第十条)。

(三)明确了联网共享

针对我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尚未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难以发挥公共视频系统整体效能的情况,《实施细则》规定:一是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可以无偿接入或直接使用有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十七条);三是市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架构下,以公安视频监控系统专用网络为主干,建立视频图像共享平台,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支撑跨地区、跨部门视频图像资源共享应用,实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共享。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第十六条)。

(四)明确了应用维护管理

为切实解决公共视频系统重建设轻维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问题,《实施细则》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除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余的由各乡镇、各单位或场所、区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筹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一条) 二是针对联网整合,明确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联网整合,系统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同时,鼓励店铺、住宅等个人用户自建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保安110社会视频联动报警系统,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联网报警(第十一条第三款);三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本细则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要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是规定了国家机关使用信息资料的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五是规定了建设或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增加或拆除系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自竣工验收或拆除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是规定了在社会公共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明显标识。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的正常采集。新增绿化及市政道路设施时,不得影响已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功能,并及时做好已有绿化树木的修剪,确保已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前端设备不被树木遮挡,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第二十三条)。七是明确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留存时间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五)确保了安全可控

针对视频图像信息被滥用,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既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传播,又保障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建立安全准入机制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同时还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作出授权性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八条)。既保障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又有效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