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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526376-3-30/2017-0908001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7-09-08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安、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要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卫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司法、文广、林业、水务、工信、机场、金融、电力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  市公安局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市公安局按照腾冲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腾冲市市域乡村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腾冲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腾冲市市域乡村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 规划、建设、改造与整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

(二)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存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陈列重要文物、档案资料的博物馆、档案馆等馆(库);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通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加油(气)站、充电站;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广场、大中型商贸中心、大型超市、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食品、制药企业;

(六)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集中存放和销毁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贵金属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七)住宅小区、停车场,旅馆;

(八)高速公路、隧道,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桥梁,城市公共交通沿线站点;

(九)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重要江河堤防、重要水库、主要湖泊的重点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一)出入林区的主要通道和林区防火设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的主要通道及防火、旅游设施,林产品交易市场;

(十二)出入国境的口岸、通道、便道、小道,国境线主要路段;

(十三)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十四)其他易发或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和场所;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负责下列区域、部位的统筹建设:

(一)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

(二)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

(三)其他易发或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和场所;

(四)无建设责任主体的区域和部位。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开展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一)住建、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要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在城市道路、大型桥梁、隧道、城区公共交通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整体工程,将建设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做到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并同步整合到市公安局。

(二)国家机关、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陈列重要文物、档案资料的博物馆、档案馆等馆(库)以及新闻单位等重要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通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四)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燃油、燃气供应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及培训机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六)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督促医院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七)市住建局负责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和社会单位用房的整体工程规划和验收环节,做到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并同步整合到市公安局。指导督促老旧住宅小区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超市、商贸中心、农贸市场等行业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九)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集中存放和销毁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贵金属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公路、隧道,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桥梁,城市公共交通沿线站点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重要江河堤防、重要水库、主要湖泊等重点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出入林区主要通道和林区防火设施、森林公园主要通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旅馆、网吧及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存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辖区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和整合工作。

第十一条  除公安机关负责统筹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余的由各乡镇、各单位或场所、区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筹资建设、维护和管理。

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店铺、住宅等个人用户自建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保安110”社会视频联动报警系统,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联网报警。

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综治办、新闻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一)市发改局要对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审批和重大项目检查;

(二)市财政局要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市综治办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纳入考核;

(四)市新闻办要对该细则的目的意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本细则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要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项目预算,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拆迁、道路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要将所需费用纳入拆迁改造预算,项目完成后立即恢复。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哺乳室;

(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

(四)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行为的部位;

(五)其他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部位。

第十五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联网整合,系统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国家标准完成系统标准化改造或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架构下,以公安视频监控系统专用网络为主干,建立视频图像共享平台,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支撑跨地区、跨部门视频图像资源共享应用,实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共享。

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可以无偿接入或直接使用有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配合。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系统管理者或使用单位要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查阅、复制或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限于工作需要;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安全可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须建立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设备、设施和符合规定的专业服务队伍。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会同外事、海关、边防等部门和单位,搭建数字边防视频支撑平台,建设安全传输通道,设置边境沿线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完善边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或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增加或拆除系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自竣工验收或拆除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备案应提交系统建设方案和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点位分布或拆除情况说明等资料。备案资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和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市公安局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公安小区,邮编:679100,邮箱:bsstcxgaj@163.com,传真:0875-5141831

第二十三条  在社会公共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明显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的正常采集。

新增绿化及市政道路设施时,不得影响已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功能,并及时做好已有绿化树木的修剪,确保已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前端设备不被树木遮挡,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并做好监督管理;

(四)对信息资料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完整,不得删改、毁坏、隐匿系统信息资料;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发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公安机关拷贝储存。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真实、完整,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要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保障信息安全。

显示、存储、传输涉及违法犯罪证据的视频图像信息,要采取信息保全等技术手段,保证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不被删改和破坏。显示、存储、传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基础信息和视频图像信息,要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和运行记录,破坏运行程序;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四)非法使用、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五)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依法调取、查阅、复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六)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安装其他设施,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

(七)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要定期牵头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依法建设、验收、整改情况;

(二)升级改造情况;

(三)日常运行维护及信息资料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依法备案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维护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安装的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设施、设备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的正常采集的;

(三)隐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影响其原始完整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留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删改、毁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影响其原始完整的,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督促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履行维护保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职责,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料的。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9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4日。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