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办法》的背景及简要过程
为促进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2012年12月,由腾冲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13年4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口岸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口岸〔2010〕1号文)和《云南省口岸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口岸〔2010〕2号)精神,结合腾冲县边境地区及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腾冲市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
2013年5月,腾冲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腾冲县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由腾冲县政府牵头,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腾冲县边民互市贸易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工作的开展。
2016年,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带队,组织“一关两检”及相关部门到广西东兴,云南河口、磨憨、瑞丽等口岸调研边民互市贸易。并结合《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和促进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召集腾冲海关,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腾冲边防检查站、腾冲边防大队、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外事办、公安局、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完善。
二、文件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云南省口岸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口岸〔2010〕2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有:文件第十条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限额规定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第一部分为总纲,说明制定《办法》目的和依据;第二部分说明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管理主体、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三部分说明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监管方式;第四部分说明边民互市贸易监管区(点)互市商品进出申报流程和管理模式;第五部分说明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规定及参贸主体;第六部分为附则,说明《办法》试行日期。
四、实施期说明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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