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解读
2017年6月1日,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腾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腾政办发〔2017〕55号,一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对进一步做好我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农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养殖场(小区)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发布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47号)文件和国家有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文件,同时腾冲市人民政府为规范腾冲市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印发了《腾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腾政办发〔2017〕55号),与此同时腾冲市农业局管理部门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严格申报程序,加强日常的监管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市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监管,确保了全市动物养殖安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目的意义
《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主要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腾冲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养殖场(小区)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养殖场(小区)分级负责,体现了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制度的要求。三是明确规定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阶段的工作及相关措施,在各阶段工作中,明确了农业、市场监管、环保、公安、财政、养殖场(小区)具体业务工作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和工作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适用于腾冲市辖区内年出栏在50头以上且在30日龄以上并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并明确指出了不包括因疫情处置强制扑杀的猪。
(二)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各乡镇要积极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措施,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或大户)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自2017年起,在全市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前,各乡镇要监督辖区内调查统计上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20头以上(含20头)的养殖户,必须建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容积不少于8立方米,建造完毕后,报乡镇兽医站初步验收,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签字。凡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达不到要求,以及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不得享受任何补助。
(三)动物防疫目标责任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分别与各规模养殖场(小区)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按要求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加强制度建设。市农业局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对未达到动物防疫要求的不予发证,对已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或户)要认真督促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要依法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理。
(四)补助工作要严格操作规程。在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各乡镇要在市补助资金下拨前,将规模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对未经审查核实,以谎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套取或挪用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范围为各乡镇统计上报的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且在30日龄以上,并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本方案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因疫情处置强制扑杀的猪。
2.病死猪的处理和确认。养殖场(小区)出现病死猪时,要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对30日龄以下的应指导监督养殖场(小区)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对30日龄以上的病死猪,要及时指派人员到现场按程序进行处理和确认。若发现生猪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确认。处理和确认程序为: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二维码标识号码进行登记,并对处理前的每头病死猪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
(2)要指派人员监督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每头病死猪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同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由养殖场(小区)和指派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须出示委托书。经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章确认后,由养殖场将本次处理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在养殖档案。
(3)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对本辖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统计,形成《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统计上报之前,必须认真核对各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确保上报数据与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一致。不一致的,实际上报数据以该场(小区)的养殖档案记录、照片或视频确认的数字为准。
3.材料报送、审核。乡镇畜牧兽医站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逾期上报不予受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情况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并视情况到现场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
4.规范档案管理。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存档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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