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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01526376-3-10_B/2018-0330001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8-03-21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顺古镇范围内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顺古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和顺古镇范围内合法建设用地,结合和顺的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古镇生活、提供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持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和顺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有关要求;

(二)选址应符合《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2011—2025年)》、《腾冲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及和顺镇水碓村、大庄村、十字路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红线;

(三)房屋建设应取得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并经和顺镇人民政府、市住建局与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古保局)审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古建筑资质,到古保局登记备案,并服从有关管理;

(四)新建、改扩建总高度不超8m的两层木结构房屋,整体建筑风貌应与古镇风貌相协调,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做到修旧如旧、建新如旧;

(五)使用顶置反光发热太阳能、水桶、水塔等设备,水桶、水塔、空调离心机等应当隐蔽且不外露;

(六)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七)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八)从业人员应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发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九)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建筑及其经营行为不占用公共道路与公共空间,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

第六条  和顺古镇内开办民宿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成立由和顺镇古保、公安、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旅游发展、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联合审批,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开展证照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开办民宿的办理程序:

(一)业主、户主到古保局咨询并领取有关表格,提出申请材料,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签署意见后提交古保局;

(二)由古保局与和顺镇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三)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民宿各项设施按《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实施完成后,经古保局与和顺镇对经营现场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公安、消防、国土、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的有关行业许可手续。

第八条  施行民宿授牌评级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授予和顺民宿牌子,并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划分民宿评级(金宿级、银宿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成立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旅游发展局、古保局及和顺镇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住建、规划、综合执法、国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环保、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发改、安监、财政等部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古保局。

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古保局及和顺镇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和顺镇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完善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古保局及和顺镇备案,经市旅游发展局及市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十二条  民宿业主应加入和顺民宿行业组织,接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和顺民宿行业组织应当做到:

(一)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制定客栈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客、卫生整洁;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行业决策论证咨询;

(五)积极吸纳会员,组织开展行业内从业人员有关培训活动,引导和规范和顺古镇客栈提升品质,公示行业不良行为,打造和顺民宿品牌;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和顺范围内的主题休闲农庄、帐篷酒店、房车营地等,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古保局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安全隐患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古保局、和顺镇及市直相关部门。和顺镇及古保局要不断完善民宿聚集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等应急设施。

第十七条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经营;

(三)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

(四)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特别是违反《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指定消费、提取佣金等;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在景区大门、停车场、主游道等公共场所拉客、揽客;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拉客、载客;

(十二)对游客进行诱导性消费;

(十三)出售、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十四)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和顺民宿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市和顺古镇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优胜单位及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顺镇、市古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腾冲市和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 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经营申请表

 

 

 

 

 

 

 

 

 

 

 

附件1

 

腾冲市和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实施。

市旅游发展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星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古保局:负责对新建民宿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包括房屋整体外观风貌、装修风格、户外广告(标识标牌)、宣传牌等设施。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通过书面告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多次整改不合格或不配合,暂缓或撤销申报资格。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全市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市发改局:对民宿发展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进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开展民宿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市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制度,指导和顺镇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研究制定腾冲市民宿生活污水处理办法。

市规划局:负责民宿规划选址及建设方案的审核等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对违有关法律法规,私搭乱建、乱悬挂广告标识标牌等影响古镇风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标志和标牌,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

市水务局:参与民宿选址,做好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和顺镇将乡村旅游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协同国土、安监等部门督促乡镇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进民宿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民宿做好林地流转,按规定做好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确保民宿发展与生态县建设相协调。

市卫计局:负责制订全市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和顺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附件2

 

腾冲市和顺古镇民宿经营申请表

编号:             

民宿名称

 

法人代表

 

家庭人口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楼  层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数

 

客房数及床位数

 

房屋占地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

 

餐位数

 

地址

 

评 级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村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乡镇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风貌、装修风格、户外广告符合和顺古镇建筑风格,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相协调。

古保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做好餐饮经营和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工作,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要求。

市场监管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自觉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登记备案及消防安全条件。

公安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