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公开信息内容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调整)

索 引 号:01526023-5-02_H/2018-0523001公开目录:权责清单发布日期:2018-05-23发布机构:腾冲市发改局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动态调整)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行政许可类(3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审查机关负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三) 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能评估报告委托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作出是否批复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以批复申请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2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审批机关负责对招标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3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单位监督: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监督电话:0875-5136725  0875-51361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其他行政职权(11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2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报)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上报核准阶段责任:对同意上报核准的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上报文件;不予上报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上级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后,不及时转发或不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取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核准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核准受理条件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上报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保山市政府或云南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3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监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1.《价格监测规定》第二条规定: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2.《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4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附件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调查。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提供原始、真实的资料。  
1.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本县的成本调查工作;
2.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
3.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4.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5.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
2.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3.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农产品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5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3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3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拟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操作办法、实施细则。
3.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执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
5.负责建设和管理工程招投标评委库,审核评标专家资格,对评委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6.负责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负责对投标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把关。
 
8.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建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6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1.受理范围: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
2.审核:审核投诉人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发改部门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范围,投诉事项是否在投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3.调查和处理:投诉受理后,在30日内进行取证、调查,并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受理决定的;
4.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7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1.受理,根据单位申请,告知对方是否受理;
2.受理后,告知对方需提交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开展成本测算;
4.公开发布听证会公告;
5.举行听证会;
6.报政府审定;
7.向社会公布拟调价、定价方案;
8.发文通知对方具体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未按程序进行制定价格的;
3.越权制定价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8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1.受理阶段: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印制意见,并听取印制单位反馈意见;
 3.监制阶段: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具体监制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制项目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制程序的;
3.在监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监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9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总水平调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1.制定阶段责任:根据上级的要求或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调控措施,提出调控目标,制定出具体价格方案报政府审定;
2.实施阶段责任:控价措施确定后,告知应履行控价义务的责任方,在实施价格调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3.事中阶段责任:控价期间,若给责任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如实测算,提出补助方案报政府审定;
4.事后阶段责任:控价任务完成或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及时告知责任方,需履行的责任义务即行停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时限进行价格调控的;
 2.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不及时告知责任方的;
3.价格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10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定价商品成本监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4号) 1.受理阶段: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审查阶段: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3.送达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3.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5.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6.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部门投诉: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办公室(腾冲市政府五楼) 
乘车方式: 乘2路、3路公交车。
电话投诉:0875-5136725
回复方式:现场回复、电话回复。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1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85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部门投诉: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办公室(腾冲市政府五楼) 
乘车方式: 乘2路、3路公交车。
电话投诉:0875-5136725
回复方式:现场回复、电话回复。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行政检查类(2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二)收回资金;(三)暂停项目建设;(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五)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六)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3.移送阶段责任: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稽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真实、系统、安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2.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4.违反稽察工作程序的; 
5.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报告的;
6.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2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责任: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4.保密责任: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行政处罚类(1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行政强制类(2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2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集证据,确定当事人违法金额;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限期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违法所得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3.审核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审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
  2.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而未责令退还的;
  3.对退款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5.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行政确认(1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927日审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委托人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3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1.委托阶段:委托人委托。
2.受理阶段: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3.价格鉴证阶段:制定价格鉴证工作方案;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对勘验资料和调查资料进行鉴定、整理、分析;确定鉴证方法,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和技术报告对鉴证结论进行初步审议和最终审定;                               4.送达阶段:出具鉴证结论书。
5.归档阶段:结论书和相关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证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或者价格鉴证机构越权进行价格鉴证的;
2.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鉴证程序进行鉴证,或者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3.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价格鉴证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的。
5.价格鉴证人员茌价格鉴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 已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行政奖励(1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二条: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1.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法审查,确定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2.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决定给予何种奖励; 
3.告知阶段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其进行何种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
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规定不需录入管理平台
内部审批(5项)
1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65号),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批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平台
2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65号),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批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平台
3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申报事项是否合规;如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申报事项不合规的,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需要向上级转报的按规定时限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属本级办理的按规定时限按时办结。
3.办结阶段责任:转发相关文书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平台
4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65号),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批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平台
5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65号),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项目审批前公示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审批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批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行政法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165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5186552;腾冲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5136119。2.纪检监察投诉:腾冲市纪委监察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录入政务服务平台

 

 

腾冲市发改局权责清单-2017年.xls  9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