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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 引 号:-30/2016-1114034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6-03-03发布机构:腾冲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府发〔20152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的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31日起施行。

附件:1.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16229日    

附件1

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腾冲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715日腾政办发〔2010122号文件发布)

二、《腾冲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修订)》(2011226日腾政办发〔201124号文件发布)

三、《腾冲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腾冲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20121219日腾政发〔2012185号文件发布)

四、《腾冲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2013119日腾政发〔201312号文件发布)

五、《腾冲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2013725日腾政办发〔2013126号文件发布)

附件2

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删去《关于加快翡翠产业发展十条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腾冲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中的“15平方米修改为“20平方米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符合本细则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中的“15平方米修改为“20平方米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腾冲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3修改为“2

三、将《腾冲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纸质招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条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布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人只要开标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办理完毕投标报名等相关手续,达到投标要求的即可参与投标。

《腾冲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投标报名代理人和参与开标的投标企业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投标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B证、C证中的任何一证。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同时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投标报名代理人和拟参与开标的投标企业代理人持有的A证、B证、C任何一证的复印件。

《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连续3次报名但不参与投标的。”